政策法规
关于调整部分民爆专用生产设备管理类别的通知
来源: 日期:2015-7-24 17:16:51 浏览:
工安函[2015]56号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: 近几年,随着民爆行业生产方式由手工、半自动化转型为全连续化、自动化生产,特别是随着我国智能化技术的发展和在民爆生产领域的应用,民爆产品生产的方式及安全防护理念发生了变化,一批有较强安全保障能力、可靠性高的设备陆续得到应用,危险工序的安全防护措施更加有效。为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,经研究,拟对部分民爆专用生产设备管理类别进行相应的调整,决定将下列0、Ⅰ、Ⅱ类设备调整为视同Ⅲ类管理(详细对照见附表): 一、乳化炸药静态乳化器、静态敏化器。 二、用于含水炸药(包括乳化炸药和水胶炸药)返工品处理工房内的敞开式低速(≤80r/min)混合设备、单筒活塞式装药设备。 三、含火药含水炸药(包括含火药乳化炸药和含火药水胶炸药)的活塞式压注装药机。 四、布置在抗爆间室或抗爆防护装置内、实现人机隔离作业的雷管生产的专用设备。 我司已同步启动对相关标准的修订工作。在执行过程中,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司。 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 2015年5月25日 附件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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